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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第五中学章程

安乡政府网 www.anxiang.gov.cn 发布日期:2017-12-06作者:

序  言

安乡五中创办于1979年,地处湘鄂边界的安全乡董家垱镇,东临虎渡河,西接353国道,前身为“向阳中学”,校园占地面积83736平米,建筑面积36180平米。

如今的安乡五中已由一所简陋的乡办中学,一跃而成全市56所农村高中的佼佼者。2000年被常德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常德市示范性高中”,2004年被评为“常德市绿色学校”,同年被评为“常德市文明标兵单位”,2005年被评为省级“园林式单位”,2014年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校园”,2016年被评为“湖南省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湖南省生态文明校园”、湖南省“身边的好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共向全国2000多所高等院校输送人才21000多人,其中重点院校2100多人,清华北大3人,飞行员8人,成为安乡高考的一面旗帜,被誉为“湘北明珠、人才摇篮”。

学校秉承“团结、守纪、勤奋、进取”的校训,以“坚持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校园”为办学目标,遵循“呵护每一颗心灵,成就每一个学生”的教育理念,以“文明、向上、求真、创优”为校风,以“崇德、爱生、务实、创新”为教风,以“励志、博学、图精、竞先”为学风,着力打造富有深厚文化底蕴和鲜明时代特色,充满活力、张扬个性、环境优美、师生幸福的现代化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推行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第五中学”,简称为“安乡五中”。英文译名:No.5 Middle School of Anxiang,Huna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安乡县人民政府举办,安乡县教育局直管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中,是经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地址为安乡县董家当多福路。网址为http://www.xintuodaquan.com/学制为高中三年,办学规模为安乡县教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教育教学、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职责,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发展全面、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社会合格公民。

 

 

第二章  治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由安乡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按一定程序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则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

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内设机构,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引领教职工专业发展;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定期评估和财经审计;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协调社会各界关系,优化育人环境;

(十一)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编制配齐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一般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纪检组长组成。班子成员由上级聘任(任免)或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设副校长三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教育教学、政工、后勤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实施民主管理,聘请社会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分别设立师生申诉处理部门。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制度、逐级报告制度。

   第八条  校长定期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由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并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和工会主席,根据会议需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校长)审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末位表态制度,最后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负责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总支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审查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落实“一岗双责”、“两个责任”谈心谈话制度;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引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指导、督查各党支部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党总支书记定期主持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总支会是党总支履行职责的基本组织形式,由现任党总支委员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党总支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对重大问题实行投票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设置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组为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纪律监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违反党章和党纪的行为进行查处,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廉洁从政、廉洁执教。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人和事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每学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教代会代表须经民主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管理制度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学校重大事项等三重一大项目的决策与实施;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工会委员是教代会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现代化学校发展需要,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教学教研、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和职称评定等重大发展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论证。

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中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占一定比例,行政人员比例不超过10%,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教学指导委员会设执行主任委员1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学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决定教学教研上的重大事宜及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职能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评议和监督。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听取各方面意见,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全员聘任制度。并实行以岗定薪的岗位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  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体验民主生活,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二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的依靠力量。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学校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保障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完善管理体制,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办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校长办公室进行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建立党总支主导、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家长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教书育人、活动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德育大纲、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标准要求管理教育教学。建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网络。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培养行为规范、身心健康、发展全面、特长彰显的综合素质人才,使学生具有“两心三精神”(即同情心、责任心;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和坚毅精神)。

第二十四条  学校把“育人”放在首位,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重视学校文化建设对师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班级建设。注重德育途径的多样化,强化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充分挖掘课堂、活动、家庭、社会等德育功能,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健全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施人文关怀,注重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引导和培养。鼓励教师参与心理健康职业资格认证。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建立完整的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加强学科教学,重视教学诊断和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加强学生核心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按照新课程理念要求,优化教学方法和课堂结构。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思考创造能力。

重视和规范非文化课程的管理。积极开设具有五中特色的校本课程和选修课程。加强书法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把书法教育纳入教学研究范围,加强书法教师队五建设和指导。加快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组建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培养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通过大数据处理和专业机构指导,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品质课堂,培养品质学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各类课题、教育科学研究和校本教材开发,通过不定期地开展教学视导,每年举办各种主题班会和教学比武等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科研的常态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开展主题性学科特色教育研究活动。优化课堂教学,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著书立说;创建不同学科“教师发展共同体”,共同对学科教学、课堂研究、学生自主学习、课题研究和校本开发等方面进行探索。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育人功能。积极举办校园读书节、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优势,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突出“阅读”和“体育”活动,应对新高考实施走班制教学;形成五中特色教育模式。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通过日常体育、卫生健康教育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形成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增强学生体质。重视体育活动,开设校园足球专业课程,建立健全校园足球运动保障体系和发展机制,创建校园足球特色学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机构,开设生涯规划课程,开展中学生自我认知、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将走班制教学与生涯规划教育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五中独具特色的“走班制+主题班会+学生社团+职业体验”的中学生生涯规划发展模式。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资源;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体文娱体育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社团活动或社会实践;

(六)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有异议,向学生申诉部门(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生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热爱学校,团结同学,关心班级,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做贡献;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注重发挥学生良好的个性特长,实现科学文化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同步发展;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获得安乡县第五中学学籍。

第三十六条  严格学生毕业资格的认定。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习成绩均合格、选修课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准与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管理学生。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个人礼仪、交往礼仪,做乐观自信、明礼诚信的中学生,为学生文明生活、幸福成长奠定基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生成长“一生一案”记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机制,对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在学生中乃至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校级校规的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违法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和卫生保障条件。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益、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程度,争取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等资助外,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政策。实施学生奖励和救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和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构,完善相应的学生申诉、资助等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处罚或处分不服的,可向学生申诉机构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及教职工应尊重学生人格和隐私、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及设备设施,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及各种奖励;

(三)指导学生的发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和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职务聘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做学生的引路人;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践行以生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指南》的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六)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受聘在岗的教职工,都享有《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都具有育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予以全面监督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岗位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教职工教师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按教育教学常规、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管理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树立大教育观。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在职进修和培训,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活动;倡导教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和以人为本、为学生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生、热爱学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学科研究、教师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或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构,保护教职工正常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完善教师申诉、帮扶、解困等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经费、安全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重视勤工俭学,拓宽经费来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支出厉行节约,严格预算,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接受财税、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审计,并接受本校教代会的内部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实行公物责任跟踪制和赔偿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和侵犯学校无形资产等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加强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体育馆等场所的管理与使用制度,按学校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视校园网、教学资源等平台建设,提高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后勤以教育教学服务为核心,以安全保障工作为基础,维护各部门职能活动正常运转,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提升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师生生活服务,成为教育教学的有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校园周边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建立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制度。建立三方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建立教师与家长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适时组织家访;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构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桥梁。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校内外教育活动。与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业体验基地,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体验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办好家长会,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家长会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联席制度,成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协调统一、互相配合。

第六十八条  建立学校与社区联系制度。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与社区共享教育资源;定期组织学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争取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和条件。

第六十九条  配合所在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共创安全文明校园。聘请校风行风监督员,共同管理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及校友网络平台,充分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的各类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一条  大力开展校际、区域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外地学校管理经验,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和学校影响力。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校徽:变形的“五”,寓意:“安乡”、“五中”。

校歌:《五中欢歌》。

校旗:校徽+校名的标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暨建校纪念日为9月2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安乡县教育局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安乡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章程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安乡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来源: 【责编: 安乡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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